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该罪名适用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增加死亡人数较多,或者增加重伤人数较多,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事故发生后,工厂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指示员工隐瞒事故真相,导致救援工作延误,最终增加了死亡人数和重伤人数。该负责人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例二:某矿山发生坍塌事故,矿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反而组织人员转移伤员和尸体,企图掩盖事故真相。该行为导致救援工作严重受阻,最终增加了死亡人数和重伤人数。矿长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重要提示:对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来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报告的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在导致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其法律责任将更加严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
总结: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体现在导致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增加死亡人数较多、重伤人数较多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避免因不报、谎报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某露天矿洗煤厂维修工韩某、郭某进行设备检修作业时,因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造成韩某死亡、郭某轻伤。事故发生时,现场值班负责人是赵某,该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该事故没有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刑法》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郭某在事故现场,负有事故报告义务,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B.张某负有事故报告职责,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C.赵某是现场值班负责人,但不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D.洗煤厂外部人员不可能成为本次事故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2、某企业发生火灾事故,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在上报事故时隐瞒人员伤亡的情况,导致未能及时救援,增加2人死亡,最终该事故导致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吴某的法律责任,正确的是( )。
A.应当对吴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应当对吴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应当对吴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应当对吴某罚金3000万
3、某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县委书记李某、县长朱某接到报告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朱某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建议暂不上报,李某同意。因延误救援,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李某、朱某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朱某均涉嫌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B.李某、朱某无事故报告义务,不构成犯罪
C.李某、朱某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D.朱某涉嫌构成瞒报事故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