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具体情形包括:
积极配合调查: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协助排除事故隐患。
悔改表现:行为人表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认罪认罚:行为人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某化工厂因设备老化引发小规模泄漏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该厂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并积极配合安监部门的调查。此外,工厂还主动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消除了潜在的安全隐患。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悔改表现及认罪认罚的态度,最终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发生了危险作业行为,只要行为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表现出悔改态度并认罪认罚,仍有较大可能获得从宽处理。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应对,减少损失。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量刑情节的规定
1、事故单位的责任人和对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贻误事故抢救,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犯罪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有( )。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的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10人以上的
C.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2人以下的
E.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犯罪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有()。
A.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10人以上的
C.采用胁迫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D.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E.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情形有()。
A.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2人
B.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C.毁灭、仿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计算机数据,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D.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E.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1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