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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的“贻误事故抢救”具体指什么?

来源:233网校 2025-11-20 08:50:30
导读:本文将详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贻误事故抢救”的具体含义,并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罪名的具体应用。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的“贻误事故抢救”具体指什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的“贻误事故抢救”具体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该罪名适用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贻误事故抢救”的具体含义

“贻误事故抢救”是指由于不报、谎报事故情况,导致救援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从而增加了事故的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未能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导致救援力量无法迅速到达现场。

  2. 虚假报告事故情况:故意隐瞒事故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救援人员,导致救援措施不当或延误。

  3. 妨碍救援工作:采取各种手段阻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遇难人员尸体或受伤人员等。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事故发生后,工厂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指示员工隐瞒事故真相,导致救援工作延误,最终增加了死亡人数和重伤人数。该负责人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例二:某矿山发生坍塌事故,矿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反而组织人员转移伤员和尸体,企图掩盖事故真相。该行为导致救援工作严重受阻,最终增加了死亡人数和重伤人数。矿长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重要提示:对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来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报告的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在导致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其法律责任将更加严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总结:“贻误事故抢救”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具体表现为未及时上报、虚假报告或妨碍救援工作。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避免因不报、谎报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某企业发生火灾事故,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在上报事故时隐瞒人员伤亡的情况,导致未能及时救援,增加2人死亡,最终该事故导致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吴某的法律责任,正确的是(  )。

A.应当对吴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应当对吴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应当对吴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应当对吴某罚金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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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①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某建筑工地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秦某在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中,可以对秦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2人死亡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10人受伤

C.采用胁迫的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经济损失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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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某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县委书记李某、县长朱某接到报告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朱某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建议暂不上报,李某同意。因延误救援,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李某、朱某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朱某均涉嫌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B.李某、朱某无事故报告义务,不构成犯罪

C.李某、朱某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D.朱某涉嫌构成瞒报事故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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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选项正确,县委书记李某、县长朱某的行为均涉嫌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BCD项错误,干扰项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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