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具体情形包括:
未造成实际损害:行为人的危险作业行为虽然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行为人在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了事故的发生。
主观恶性较小:行为人并非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非恶意原因导致。
案例分析:
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人操作不当导致部分脚手架松动,但未发生坍塌事故。工地负责人发现后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人员对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查和加固。事后,相关部门调查认为,该行为虽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实际损害,且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因此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发生了危险作业行为,只要行为人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实际损害,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而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也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在事故发生前积极预防和应对,减少潜在风险。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量刑情节的规定
1、某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包括1位公司领导、2位正式员工,3位劳务派遣人员,根据《民法典》,关于本次事故死亡赔偿金额,正确的是()
A.对事故中的死者,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B.应当按照死者身份,分别确定死亡赔偿金额
C.死亡赔偿金额原则上不同,一人一方案
D.为节省司法资源,死亡赔偿金额应当一致
2、某物流公司自有员工王某在装卸货过程中,因需要完成工作任务与路过的孙某发生冲突,将孙某打成重伤。根据《民法典》,关于孙某损害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C.应当由物流公司和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可以向王某进行追偿
3、某快递公司员工刘某,在驾驶非机动车送快递过程中不慎刮蹭人行道上的曹某,致使其骨折。交警认定刘某负全责。但经鉴定,曹某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关于曹某损害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刘某和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曹某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