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该罪名适用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事故发生后,工厂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指示员工隐瞒事故真相,导致救援工作延误,最终增加了死亡人数。该负责人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例二:某矿山发生坍塌事故,矿长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反而组织人员转移伤员和尸体,企图掩盖事故真相。该行为导致救援工作严重受阻,最终增加了重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矿长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重要提示:对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来说,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报告的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在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情况下,其法律责任将更加严厉。
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某建筑工地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秦某在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中,可以对秦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2人死亡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10人受伤
C.采用胁迫的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经济损失1000万元
2、某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县委书记李某、县长朱某接到报告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朱某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建议暂不上报,李某同意。因延误救援,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李某、朱某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朱某均涉嫌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B.李某、朱某无事故报告义务,不构成犯罪
C.李某、朱某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D.朱某涉嫌构成瞒报事故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3、某露天矿洗煤厂维修工韩某、郭某进行设备检修作业时,因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造成韩某死亡、郭某轻伤。事故发生时,现场值班负责人是赵某,该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该事故没有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刑法》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郭某在事故现场,负有事故报告义务,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B.张某负有事故报告职责,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C.赵某是现场值班负责人,但不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D.洗煤厂外部人员不可能成为本次事故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