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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安全工程师!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徐州市人大 2019-12-17 09:50:00

2019年12月13日,徐州市人大官网发布《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此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具体内容官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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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其中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规定: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从事作业活动的,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公告原文查看地址:http://link.233.com/13652/xzrd/gsl/20191213/013_2cd248a5-4429-4850-86b6-f29f5f8298f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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