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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规定(2007版)

第三章 执业

  第�七�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务。
  第�八�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用��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时在出具的��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章。
  第��� 生产����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并签署��: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放劳动防护用�;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大�险�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 �用��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安监总局就《注册安全工程师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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