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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ä¸å�‘现的ä¸�符å�ˆå®‰å…¨ç”Ÿäº§è¦�求的事项æ��出æ„�è§�和建议;
  (四)å�‚åŠ ç»§ç»æ•™è‚²ï¼›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è¯�和执业å�°ç« ï¼›
  (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利。
  第二�二�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业活动的质�,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å�—ç»§ç»æ•™è‚²ï¼Œä¸�æ–æ��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的有关报告上署�;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的�法�益;
  (五)ä¿�守执业活动ä¸çš„秘密;
  (å…)ä¸�得出租ã€�出借ã€�涂改ã€�å�˜é€ 执业è¯�和执业å�°ç« ï¼›
   (七)�得�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安监总局就《注册安全工程师管�规定》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