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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规定(2007版)

第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规定》已�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办法》�时废止。

局长  �毅中
二○○七年一月�一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障注册安全工程师�法执业,根�《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得中�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书的人员注册以�注册�的执业�继续教育�其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得中�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书(以下简称资格�书),在生产����从事安全生产管��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得中�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以下简称执业�)和执业�章的人员。
  第四�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守�业�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管�。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称�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管�。
  第六�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和�险物�生产�����,应当按照�少于安全生产管�人员15%的比例�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备1�。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应当�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供安全生产�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少于安全生产专业�务人员30%的比例�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用��)应当为本��专业技术人员�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供便利。

安监总局就《注册安全工程师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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