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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八章预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1年12月4日

  8.2破产法律制度

  8.2.1 《破产法》概述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2.2 《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1.关于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2.关于破产原因

  3.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8.2.3破产程序

  1.破产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重整和和解程序

  (1)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和解。

  3.破产清算程序

  8.2.4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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