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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四章预习

��:中�会计网校 2011年12月7日

  14.1忠于�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14.2争议处�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映和申诉。

  14.3离�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在离��,�应�守诚信,�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

  14.4兼�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守法律法规以�所在机构有关兼�的规定。

  在�许的范围内,应当妥善处�兼�岗�与本�工作之间的关系,�得利用兼�岗�为本人�本�机构或利用本�为本人�兼�机构谋��当利益。

  14.5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守工作场所安全�障制度,�护所在机构财产,���有效�用所在机构财产,�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止以任何方��害�浪费�侵��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14.6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得�所在机构申报�实费用。

  14.7电�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守法律法规�所在机构关于电�信�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有关安全规定,并�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类安全防护系统,�在电�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得利用本机构的电�信�技术设备�览��康网页,下载�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设备的软件;

  (三)�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信�技术设备的行为。

  14.8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媒体采访的规定,�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布信�。

  14.9举报�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露,�时有�利�义务�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管�部门直至国家�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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