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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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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银行从业
所属科目:中级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考点标签: 运用
所属章节:第三部分 第四章 资本管理/第二节 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所属版本:2025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介绍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产x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产x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产x100%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1:30:30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考点试题

多选题 1.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  )。
A . 商誉
B . 土地使用权
C .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D . 盈余公积
E .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一些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商誉【A】、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B】),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E】、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C】。
D项属于核心一级资本。

单选题 2.下列选项中,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的项目是()。
A . 实收资本
B . 商誉
C . 优先股
D .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全额扣除些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审慎估值调整等。故本题选B。

多选题 3.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核心一级资本的有(  )。
A . 盈余公积
B . 一般风险准备
C .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D . 未分配利润
E . 资本公积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核心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六个部分:①实收资本或普通股【C】;②资本公积【E】;③盈余公积【A】;④一般风险准备【B】;⑤未分配利润【D】;⑥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单选题 4.根据我国《资本办法》,某商业银行扣除资本扣减项后的一级资本为120亿元人民币,二级资本为50亿元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为1700亿元人民币,要达到资本充足率10.5%的要求,则其应增加资本(  )亿元人民币。
A . 8.5
B . 10.5
C . 50
D . 0.5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 X+120+50 )÷1700=10.5%,解得X=8.5。

单选题 5.下列选项中,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的项目是()。
A . 实收资本
B . 商誉
C .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D . 优先股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一些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商誉【B选项】、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故本题选B。

大咖讲解:(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孙婧
期货从业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曾就职于多家大型证券、期货公司,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培训经验,外汇分析师,大学生金融交易大赛评委,同时拥有金融类多个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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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

(1)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监管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①统一监管资本定义。两个层次资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②建立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主要关注信用风险。

③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2)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明确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②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③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3)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2010年12月16日。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①提升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界定并区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功能:一级资本应能够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承担损失。

②增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

③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

一级资本

总资本

最低资本要求

4.5%

6%

8%

储备资本要求

2.5%

 

 

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7%

8.5%

10.5%

逆周期资本要求

0~2.5%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1%~3.5%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杠杆率不能低于3%,要求银行自2015年开始披露杠杆率信息,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建立流动性量化监管标准】

①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衡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30日内)单个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②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

③在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都不得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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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

(1)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产x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产x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 /风险加权资产x100%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2)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一级资本充足率(6%)、资本充足率(8%)。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2.5%)、逆周期资本要求(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

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 5%和10.5%。

(3)资本定义

①核心一级资本: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②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③二级资本: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④资本扣除项: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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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I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三个要素:监管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①统一监管资本定义。两个层次资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股票发行溢价);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②建立资产风险的衡量体系。主要关注信用风险。

③确定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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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II

《巴塞尔协议Ⅱ》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

①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明确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②第二支柱:监督检查。

③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高频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Ⅲ》 -2010年12月16日。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①提升资本工具损失吸收能力。界定并区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功能:一级资本应能够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条件下承担损失。

②增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审慎性。

③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

一级资本

总资本

最低资本要求

4.5%

6%

8%

储备资本要求

2.5%

 

 

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

7%

8.5%

10.5%

逆周期资本要求

0~2.5%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1%~3.5%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杠杆率不能低于3%,要求银行自2015年开始披露杠杆率信息,2018 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建立流动性量化监管标准】

①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衡量在短期压力情景下(30日内)单个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②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能否支持其资产业务的发展。

③在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都不得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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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银行进行分档,实施差异化资本管理要求

(1)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一级资本充足率(6%)、资本充足率(8%)。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2.5%)、逆周期资本要求(0~2.5%),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所有实质性风险。

根据《资本办法》的规定,正常时期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 5%和10.5%。

(2)资本定义

①核心一级资本:银行资本中最核心的部分,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最强。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②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其他一级资本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

③二级资本: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在银行实践中,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可转债及符合条件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④资本扣除项: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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