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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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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银行从业
授课老师:赵聪
所属科目:中级个人理财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七章财富传承规划/第二节财富传承之遗产继承/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介绍

(1)法定继承的解释及特征

解释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特征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法定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位

特征

法定性;强行性;排他性;限定性。

顺位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构成条件:

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应以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宣告的时间为死亡时间。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性质不同

具有替补继承性质

具有代位继承性质

发生的时间和条件

在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并且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会发生。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主体不同

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适用的范围

只能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专题更新时间:2024/03/19 11:11:17

法定继承考点试题

单选题 1.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包括(  )
A . 父母 
B . 配偶
C . 子女 
D . 前妻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2.刘先生与张女士领取结婚证仅三天,还没有来得及举行婚礼,张女士就意外死亡。可以参加继承张女士遗产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
A . 张女士的兄弟姐妹
B . 张女士的父母
C . 张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子
D . 刘先生
E . 张女士的养女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3.小华一家高高兴兴驾车郊游,不幸车坠下山崖,小华醒来发现妈妈张女士身受重伤,而他爷爷和爸爸均已经都不幸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则( )。
A . 因为没有留下遗嘱,所以不发生继承
B . 小华爸爸继承爷爷的遗产,并发生转继承
C . 张女士可以代丈夫继承小华爷爷全部的遗产
D . 小华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4.关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 转继承是一次继承,代位继承是连续发生两次继承
B . 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C . 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D .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E .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中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5.刘先生与张女士领取结婚证仅三天,还没有来得及举行婚礼,张女士就意外死亡。可以参加继承张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A . 张女士的兄弟姐妹
B . 张女士的父母
C . 张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子
D . 刘先生
E . 张女士的养女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法定继承

赵聪
基金从业
银行从业
原某985高校金融讲师,注册融资规划师 ; 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泰证券、中国邮政集团等多家机构特聘内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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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1)法律效力

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②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继承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受赠人有此行为,丧失受遗赠权】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第③项至第⑤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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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特征

①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方面,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②遗嘱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⑤在遗嘱继承中,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⑥遗嘱虽然是单方法律行为,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⑦遗嘱是须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①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②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具有继承资格。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并不必然地发生遗嘱继承。如果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须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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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

(1)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

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遗产处理的注意事项

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③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④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⑤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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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正

继承公证是指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