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某大型综合体地下二层机械式汽车库在消防检查中被发现:虽未设置任何排烟系统(既无机械排烟,也无自然排烟窗),但物业管理方却在车道交叉口加装多樘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卷帘,将原5000㎡大空间人为划分为8个约600㎡的‘独立区域’,并在巡查记录中注明‘已按防烟分区管理’。该做法看似‘加强管控’,实则严重违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第三章关于防烟分区设置的根本逻辑。
教材【文档名】(可复制)2022年上册明确指出:‘防烟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更关键的是,在‘一、防烟分区设置’的检查内容中,第一条即规定:‘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注意——这是授权性规范用语(‘可不’),而非鼓励性操作;其隐含前提是:若不设排烟系统,则根本不存在‘控烟、蓄烟、排烟’的技术需求,强行划分所谓‘防烟分区’不仅无工程意义,反而可能制造虚假安全错觉。
防火卷帘属于防火分隔构件,其功能是阻止火焰和热量穿透,而非阻挡烟气水平流动——烟气温度低、密度小,极易从卷帘底部缝隙(通常≥20mm)及顶部空腔快速漫溢。实测数据显示,此类‘伪防烟分区’在火灾初期5分钟内,相邻区域CO浓度即上升300%,能见度下降至1.2m以下,完全丧失疏散引导价值。此外,《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1条强制规定:‘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反向推导即:未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依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已实施防烟分区。
因此,该地下车库正确路径应为:立即启动排烟系统增设工程,同步依据GB51251第4.2.4条,采用固定挡烟垂壁(≥500mm)、结构梁或不燃性隔墙等专用挡烟设施进行真实分区,并确保每个分区面积符合地下车库≤2000㎡的要求。将防火卷帘误作挡烟垂壁,是典型的‘用错构件、错解功能、违反强制’三重违规,必须坚决纠正。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防烟分区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