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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案例分析强化练习及答案004

来源:233网校 2016年9月30日
  • 第1页:2016成考民法案例分析强化练习1-7

第1题简答 李大成与儿子李晓光及孙子李蓓蓓出去旅游,不幸遇到车祸,无一生还。闻此讯后,李晓光的妻子王平突发心脏病而死。李大成的妻子郭氏与王平之父王某料理丧事后,对遗产分割发生争议。据查,李大成有遗产价值1.2万元,李晓光及妻子、儿子共有遗产价值3万元,其中李蓓蓓生前接受李晓光朋友赠与2000元。

问:(1)此案中,如何推定三名死者的死亡时间?

(2)本案中所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分割?郭氏和王某各应分得多少遗产?

参考答案: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几个继承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具体到本案中,应推定李大成先死亡,其次是李晓光,最后是李蓓蓓。

(2)李大成遗产1.2万元应分别归李晓光与郭氏继承,各得6000元;李晓光生前留下的3万元,除去儿子的2000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李晓光个人财产为1.4万元,加上其继承父亲的遗产6000元,其中3000元归其妻子,共计1.7万元应由其妻子、儿子和母亲共同分配,每人得到0.57万元。李蓓蓓原有财产2000元,加上已分的0.57万元遗产,共计0.77万元,应由其母亲王平全部继承。王平个人财产1.4万元,加上3000元,再加上继承的遗产0.57+0.77万元,共3.O4万元,可以由其父全部继承。郭氏继承李大成的6000元和儿子李晓光的0.57万元,共计1.17万元。

第2题简答 吴某是某大学后勤处处长,李某是个体运输专业户且与吴某是同乡。2012年5月,李某找到吴某,要吴某设法给自己弄辆卡车跑运输。吴某收下了李某送给他的两条玉溪香烟、四瓶茅台酒和3000元现金,答应为他想办法。后吴某把学校新配备的一辆东风牌大卡车以后勤处的名义从车队调出,交给李某使用,并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期1年,月租500元,后勤处不负责该车租赁期间的一切费用。李某一次性支付了6000元租金,将汽车开走。1年后,当李某把车还给学校时,汽车已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原因是李某过度用车,并且不对车的小毛病维修,也不保养。此时,吴某已调离学校,接替他的处长要李某赔偿,李某拿出合同,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问:(1)吴某以后勤处长的名义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3)对吴某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无效。因为合同的租金极低,明显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2)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判决李某赔偿学校的汽车。

(3)依法没收吴某收取的贿赂,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题简答 王某在某商店买回一箱啤酒,后在开箱饮用该啤酒时,其中一瓶发生爆炸,将王某的左手手指炸伤,经治疗花去医药费300余元。王某到商店要求赔偿,商店声称此啤酒是从某批发商张某处购得,应向张某索赔。张某言道,我并没有将此啤酒直接售于你,再说,此爆炸应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找也应该找厂家。王某找到厂家,啤酒厂称生产的啤酒无论包装还是质量都有保证,引起爆炸应是仓储中出现的问题,应找张某或商店解决。王某后以商店为被告将其诉至法院。

问:(1)王某可以向谁索赔?

(2)若产品是因在运输中和仓储中出现的问题,王某可否向商店索赔,为什么?

(3)此案属于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参考答案: (1)王某可以向商品的销售者或制造商索赔。

(2)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即便商品瑕疵是由仓储者、运输者造成的,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销售者、制造者索赔。但是他们赔偿之后,可以向仓储者、运输者进行追偿。

(3)属于民法规定的特殊侵权。

第4题简答 甲与妻子乙以及儿子丙一家3口出门旅游。途中不幸飞机失事,3人身亡。经清理,夫妻俩共有财产50万元,另外有一套登记为乙所有的住房。这套住房是乙7年前尚未结婚时继承父母的遗产,现在乙的弟弟提出要回房子的要求,甲的父母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1)如何确认3人死亡的先后次序?

(2)如何确认甲和乙的遗产范围?

(3)甲、乙、丙的遗产最终归谁继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推定甲与乙同时死亡,丙晚于甲、乙死亡。

(2)分割甲、乙的共有财产50万元每人一半,房屋为乙个人财产,甲的遗产即为25万元,乙的遗产为25万元加上一套房子。

(3)甲的遗产应由其父母和丙继承,丙死后遗产由丙的祖父母即甲的父母继承,乙的遗产由丙继承,丙死亡后,也由丙的祖父母继承。即遗产最终归甲的父母继承。

第5题简答 甲(男)与乙(女)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10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2012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丁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

(2)丙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应承担责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可以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6题简答 张三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张甲,二儿子张乙,女儿张丙。张乙在外地工作,张丙1994年出嫁。1999年,张三去世,留下房子6间。张甲与张乙各继承3间,张丙未提出继承。后张乙托张甲帮忙照看3间房,张甲表示同意,并一并使用该房。后张甲在其儿子结 婚时对这3间房进行了维修,交由儿子使用。张乙2012年退休回家定居,要求张甲还房,张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张丙此时提出要求继承属于她的遗产,张甲以同样理由拒绝。无奈,三人诉至法院。

问:(1)张乙是否可以要求张甲还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张丙是否可以要求继承,为什么?

(3)张甲与张乙之间的房屋是何关系?

参考答案:(1)可以。未过诉讼时效。

(2)不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本案中,张丙在1999年就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但未提出继承,因此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可再要求继承。

(3)张乙委托张甲帮其照管房屋,二者是委托合同关系。

第7题简答 某刺绣厂女工李某因其绣工好,深受客户喜爱。许多爱刺绣的客户慕名前来向其定作绣品。某年,港商向其一次性订购10幅绣品,每幅1000元,言明1年后取货,并预付了5000元定金。李某因当年家中杂事太多,就把活儿分给本厂几名女工合干,言明到时货钱平分。1年后,货款两清。后港商在欣赏这些绣品时,发现有的并不精致,不像出自李某之手。经查明,确系出自不同人之手。港商遂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李某辩称,这些绣品是我托人干的,别人的手艺也不差,我已经按照你们所要的款式、花型绣好交货了,不存在赔偿问题。

问:(1)李某所承揽的工作能否由他人代理完成?为什么?

(2)本案中,李某应作何赔偿?

参考答案:(1)不能。

依照民法规定,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此案中,这些绣品只能由李某自己单独完成。

(2)李某

应依约给港商重做由别人代做的几件绣品,并赔偿因此给港商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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