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
1.申请注册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不予注册()。
A.在会计工作中受撤职处分未满两年
B.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自行停止执业满一年
D.受吊销证书处罚不满五年的
2.以下属于注册会计师鉴证服务的有()
A.验资
B.盈利预测审核
C.年报审计
D.内部控制审核
3.注册会计师可以依法承办的业务有()。
A.审查企业会计报表B.验证企业资本
C.资产评估D.审核前景财务资料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包括()。
A.组织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B.拟订并颁布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C.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D.审批协会会员
(三)判断题
1.注册会计师作为执业会员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委托办理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会计咨询与会计服务业务。()
2.对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的申请注册人员,只要其加入了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两年的审计工作经验,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就应当批准注册。()
3.注册会计师不得为被审计单位提供代为编制会计报表等专业服务。()
4.所有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甚至个人都可以从事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5.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论委托人是谁,注册会计师均有权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
一、内容简述
本章属于审计基础知识,近三年来已作为重要考试章节,连续三年在第三节职业道德中考了6—7分的简答题,同时也出客观题。
全章共四节,第一节独立审计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规范;第二节质量控制准则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第三节职业道德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第四节职业后续教育准则是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
本章内容涉及三个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一个具体准则,即《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05年教材删除了第二节中的“独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关系”。
本章重难点之一是独立审计准则,之二是职业道德准则
二、最近五年考题分值分布
三、本章考点讲解
(一)独立审计准则
1、独立审计准则概念(重点掌握)(教材P33)
独立审计准则又叫独立审计标准,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独立审计准则概念其实分为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说它是第三章职业规范体系的一节;
第二层含义是其核心,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即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怎样做,不能怎样做和可以怎样做,比如“存货监盘准则”规定,对于被审计单位重要存货必须实施监盘,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必须亲临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现场观察,并将盘点记录与存货实物二者之间进行核对等等。这些就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存货临盘审计业务的“行为准则”;
第三层含义是说明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高低不是看注册会计师是否查出了的错报,也不是看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类型,而是看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言外之意是,即使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只要注册会计师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仍然是高的。审计工作质量的衡量标准也成为教材第四章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责任的标准。
2、独立审计准则的框架与结构(重点掌握)(教材P41)
第一层次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内容: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条件、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性质:法定要求
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就要遵照执行
第二层次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内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独立审计实务公告也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
性质:法定要求
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就要遵照执行
第三层次
执业规范指南
内容: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第一、二层次准则制定的,是对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各项审计业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性质:非法定要求
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对外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不具有强制性,可参照执行。
3、独立审计基本准则(重点掌握)(教材中没有,补充)
尽管从2004年开始《审计》教材第三章第一节已将《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原文删除,但是并不意味着不考基本准则的内容。之所以将其删除,是因为基本准则的有些条款与2003年7月1日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相冲突,凡是二者存在冲突的地方以“审计报告准则”为准,不冲突的地方仍然是考试的内容,具体地讲,对以下重要问题仍需重点掌握:
(1)独立审计的目的(原基本准则第四条):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2)职业道德规范(原基本准则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3)审计意见的作用(原基本准则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4)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原基本准则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5)编制审计计划(原基本准则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6)研究和评价内部控制及管理建议书(原基本准则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7)专家协助工作(原基本准则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8)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的审计(原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在电子数据处理下,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
(9)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原基本准则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10)审计报告类型(原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