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审计学习笔记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笔记(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14日


8、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业道德准则;二是职业规范指导意见。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准则的主要内容:
(1)独立、客观、公正
“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CPA做咨询业务不强调独立性)
③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④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如果注册会计师不独立导致事务所不能独立,事务所就不能接这个业务)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3、独立性。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有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
⑤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和职务;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7、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⑥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和客观性;
⑦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2)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4、专业胜任能力(3):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③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相关链接】第四章“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④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⑤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⑥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⑦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3)对客户的责任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5、保密
④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等。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6、收费与佣金(4)(5)
(4)对同行的责任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8、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②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③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④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等。(不正当手段一般指:降低收费、支付佣金、不实广告)
(5)其他责任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③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9、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④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相关链接】指导意见—6、收费与佣金(6)
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等。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1)基本原则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③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④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⑤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2)具体要求包括(7条):
第一、独立性(出题重点)
(1)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鉴证小组成员曾是(一般指2年)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②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③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②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③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④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