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2)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同意宣传不受此限制。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等。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②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③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④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⑤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5)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②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住处载入电话薄、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③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④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
(6)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7)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9、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职业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我国规定,执业会员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接受脱产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脱产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