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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审计》重要知识点归纳笔记[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28日

7、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做的工作(P98)
在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有无限制、审计收费,以及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协助的工作等约定事项进行商议。
1.明确审计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在和委托人签约前,首要的工作是使双方对审计业务的性质、范围取得一致的看法。
2.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方面可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另一方面可以安排进一步的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1)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2)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3)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4)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5)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3.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专业胜任能力
一是评价执行审计的能力;二是评价独立性;三是评价保持应有谨慎的能力。
4.商定审计收费
5.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协助的工作
在注册会计师实施现场审计之前,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所有的会计资料准备齐全;而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财会人员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询问给予解释和配合,并在适当的地方为注册会计师代编工作底稿。
8、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P99)
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审计约定事项完成后,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
2.委托目的。
3.审计范围。
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应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意见负责;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5.签约双方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有两个方面:第一,按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被审计单位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主要有:第一,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需要的全部资料;第二,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第三,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6.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7.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审计报告的使用应当与委托目的相关,委托人须正确使用。如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8.审计收费。
9.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10.违约责任。
11.签约时间。
12.其他有关事项。
9、审计范围(P100)
就会计报表审计而言,凡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有关、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有关的资料,均属于会计报表的审计范围。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确定基础性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中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可靠,是否能够成为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2.确定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在会计报表中得到恰当的反映。
3.考虑以下影响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结论的因素:(1)由于判断贯穿于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全过程,如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完善程度的判断、会计报表编制公允程度的判断等;又由于注册会计师可能得到的证据有很多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因此绝对肯定的审计意见是难以形成的。(2)由于审计工作的测试性质和其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在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时,仍然存在某些重要的错报、漏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亦即存在审计风险。因此,当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并可能会因此而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时,注册会计师必须追加审计程序,以证实问题或排除疑点。(3)如果审计在范围上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以致使注册会计师不能或难以确定所发现的问题对会计报表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限制审计的范围对会计报表整体反映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序言:因为本章考点分散,只能尽量做到面面俱到,所以内容较多。
第六章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重要知识点:
1、审计证据的种类(P102)
一般而言,注册会计师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可以按其外形特征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四大类。
1.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通过实际观察或盘点所取得的、用以确定某些实物资产是否确实存在的证据。实物证据通常是证明存在非常有说服力的证据,但实物资产的存在并不完全能证实被审计单位对其拥有所有权。再者,通过对某些实物资产的清点,虽然可以确定其实物数量,但质量好坏(它将影响资产的价值)有时难以通过实物清点来加以判断。因此,对于取得实物证据的账面资产,还应就其所有权归属及其价值情况另行审计。
2.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所获取的各种以书面文件为形式的一类证据。它包括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大量地获取和利用书面证据,因此书面证据是审计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可称之为基本证据。
书面证据按其来源可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两大类。
(1)外部证据
外部证据是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组织机构或人士所编制的书面证据,它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外部证据又包括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或人士编制,并由其直接递交注册会计师的外部证据,以及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或人士编制,但为被审计单位持有并提交注册会计师的书面证据两种。前者不仅由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外界机构或人员提供,而且未经被审计单位有关职员之手,从而排除了伪造、更改凭证或业务记录的可能性,因而其证明力最强:后者已经被审计单位职员之手,在评价其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被涂改或伪造的难易程度及其已被涂改的可能性。当获取的书面证据有被涂改或伪造的痕迹时,注册会计师应予以高度警觉。尽管如此,在一般情况下,外部证据仍是较被审计单位的内部证据更具有证明力的一种书面证据。
此外,在外部证据中,往往还包括注册会计师为证明某个事项而自己动手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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