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审计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制度(P119)
所谓审计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制度,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以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或签字注册会计师)和主任会计师为复核人,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逐级复核的一种复核制度。
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复核是三级复核制度中的第一级复核,称为详细复核。它要求项目经理对下属审计助理人员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逐张复核;部门经理(或签字注册会计师)复核是三级复核制度中的第二级复核,称为一般复核。对工作底稿中的重要会计账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审计调整事项等进行复核。部门经理复核既是对项目经理复核的一种再复核,也是对重要审计事项的重点把关;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复核是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又称重点复核。它是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的复核。是对整个审计工作的计划、进度和质量的重点把握。
尚需指出,若部门经理作为某一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又没有项目经理参加,则该部门经理的复核应视为项目经理复核,主任会计师应另行指定人员代为执行部门经理复核工作,以保证三级复核彻底执行。
12、审计档案的所有权与保管(P121)
从一般意义上讲,审计档案的所有权应属于执行该项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不能独立于会计师事务所之外承揽审计业务,审计业务必须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承接。因此,我国现行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承接该项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于永久性档案,应当长期保存。若会计师事务所中止了对被审计单位的后续审计服务,那么,其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1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对当期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13、审计档案的保密与调阅(P121)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落实专人管理。除下列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外泄漏审计档案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及有关内容:
1.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按规定办理了手续后,可依法查阅审计档案中的有关审计工作底稿。
2.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时,可查阅审计档案。
3.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工作的需要,并经委托人的同意,在下列情况下,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可要求查阅审计档案:一是被审计单位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调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档案;二是基于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需要,母公司所聘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调阅子公司所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档案;三是联合审计;四是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内容被查询者引用后,因为查阅者的误用而造成的后果,与拥有审计工作底稿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个人观点:无论审计的考试模式如何发生变化,不对基础理论进行扎实的学习是不行的,所以5--9章仍应多花些时间学习。
第七章审计计划、重要性及审计风险
重要知识点:
1、审计计划的定义和作用(P122)
审计计划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各项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
对审计计划的补充、修订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任务。
对任何一个审计项目、任何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不论其业务繁简,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审计计划都是至关重要的,只不过审计计划在不同情况下的繁简、粗细程度有所不同罢了。
2、审计计划的内容(P123)
审计计划通常可分为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两部分。
总体审计计划是对审计的预期范围和实施方式所做的规划,是注册会计师从接受审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计划。
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计划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计划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做的详细规划与说明。
1.总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2)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3)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4)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5)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6)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7)对专家、内审人员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利用。(8)其他有关内容。
2.具体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审计目标。(2)审计程序。(3)执行人及执行日期。(4)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5)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3、审计计划的编制(P124)
审计计划应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计划的文件形式多种多样,其中表格式、问卷式和文字叙述三种主要形式为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
在编制总体审计计划中,时间预算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对于具体审计计划,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通过编制审计程序表的方式体现的。
注册会计师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总体审计计划的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并使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工作相协调,但独立编制审计计划仍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准则还规定,审计计划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审计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审计计划进行修改、补充。计划修改、补充意见应经事务所有关业务负责人同意,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计划的审核(P126)
1.总体审计计划的审核
(1)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2)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3)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和分工是否恰当;
(4)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5)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6)对专家、内审人员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利用是否恰当。
2.具体审计计划的审核
(1)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2)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3)重点审计领域中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
(4)重点审计程序的制定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