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1.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签署代理人自己的名字,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效力。
2.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 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点评】关于“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3个条件”,1998年曾出过简答题,其中的关键在于代理人在票据上应当签署“代理人自己”的签章,否则不属于票据代理。
【考点四】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不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票据权利的取得,主要有三种方式:从出票人处取得,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行为人依上述合法方式取得票据,如果没有给付对价,则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即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3.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1)如果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手段“无对价”取得票据,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
(2)如果持票人善意地“无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不充分的票据权利:如果其前手平安无事,则持票人也
平安无事,可以得到100%的票据金额;如果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牵连”。
(3)如果持票人“善意”地“对价”取得票据权利,则享有100%的票据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受前手的“牵连”。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丙之间签订50万元的买卖合同,丙向乙发货后,乙将100万元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以“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丙属于善意取得(非胁迫、欺诈),则丙享有100万元的票据权利。但是,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
4.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1)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2)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