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乙又将100万元的支票无偿赠与丙,持票人丙因赠与合法地无偿取得票据,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持票人丙依法举证(如赠与合同),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如果乙发给甲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以对抗乙的理由来对抗持票人丙,因为持票人丙通过赠与合法地无偿取得的票据,尽管享有票据权利,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乙。
5.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6.票据权利的补救
(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点评】考生应重点关注综合题。
【考点五】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2.对人抗辩
(1)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经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