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六】伪造、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被伪造人由于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委托他人签章,因此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2)伪造人由于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由于伪造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伪造行为构成犯罪的,伪造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甲出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票据后被丁偷走,丁伪造丙的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持票人戊被拒绝付款,则戊可以向出票人甲、背书人乙进行追索,但不能向丙、丁进行追索。在本案中,当事人丙属于被伪造人,由于丙未在票据上真正签章,因此对持票人戊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当事人丁属于伪造人,由于丁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对持票人戊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当事人丁应当承担伪造票据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2)票据变造人除了应依“变造后”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当事人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应承担刑事责任。
【点评】考生应注意伪造、变造的区别: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变造属于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