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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CPA备考网校郭老师的经济法讲义[5]

来源:233网校 2006-05-10 00:00:00

(六)技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包括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方案,不包括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 
1.一方当事人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则应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2.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举例:A企业提供140万委托B进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但是C已经先于B成功开发并公开。因此A可以提出撤销该合同。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 
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③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举例:A委托B进行技术开发,并支付140万。B完成发明创造,是发明人,也享有专利申请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2)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①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②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 
③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举例:A和B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共有。如果A不同意申请专利则B不得申请专利。如果A放弃申请专利的,则B可以申请专利,A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 
①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举例:A、B合作完成的技术秘密,双方并没有事先约定有关技术秘密的使用、转让、收益。而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双方当事人都有使用权,A可以不经B同意的条件下使用或者A可以不经过B的同意允许C(普通许可)使用。如果A由于技术秘密获益100万元或者获得支付使用费是30万可以自己持有,其拥有独占收益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转让权让予他人,或者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允许使用技术秘密的必须经过对方的同意。 
【特殊说明】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有关技术秘密: 
举例:A、B合作完成的技术秘密,双方并没有事先约定有关技术秘密的使用、转让、收益。而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则双方当事人都有使用权,A可以不经B同意的条件下使用或者允许C(普通许可)使用。A可以独占收益。如果当事人一方A将技术秘密成果转让权让予C,或者独占,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允许使用技术秘密的必须经过另一方B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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