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界定
(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仅限于"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不包括"尚未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以及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由联营体或者联营他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相关链接】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接受出资的企业可以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但是该技术成果的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可以以专利申请被驳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后,则不得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A完成发明创造后,A是发明人同时也是专利申请人。A可以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B。B可以得到专利权,B是专利权人。或者B得到申请权去申请时被驳回。如果A、B签订转让合同的时间4月1日,合同成立的时间时4月1日。如果双方登记的时间是4月10日,转让专利申请权需要办理登记。B于4月20日申请并被驳回,于是B向A主张解除合同,要求A返还30万则其不能成立。
(2)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举例:A将其专利申请权转让给B,双方签订的时间是4月1日,实际上,在A、B签合同之前C掌握和A同样的方法。并C在4月1日之前已经去申请,但被驳回。B并知情,C有申请在先同样的发明被驳回。B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3)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A是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时01年1月1日。A在使用两年之后于03年1月1日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B。如果B支付了转让费,合同生效后受让人B有权要求让予人A停止实施。
(4)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举例:A在2001年完成新技术的发明,让C使用技术秘密。2004年1月1日A将专利的申请权转让给B签订转让合同。此合同不影响在合同签订之前A、C之间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属于"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A是专利权人与B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可以再许可第三人来使用。但是C拿到的许可方式是普通的许可方式。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4)"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具有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A是专利权人允许B使用(排他),如果A没有条件实施,可以允许C使用,只能有一个许可(普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