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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股东诉讼

来源:233网校 2020-07-24 13:49:27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六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题巩固

(单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提 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特定情形的是(  )。 

A. 甲公司连续 2 年严重亏损,已濒临破产 

B. 乙公司由大股东控制,连续 4 年不分配利润 

C. 丙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持续 3 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D. 丁有限责任公司 2 年来一直拒绝小股东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选项 A、B、D,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项 C,公司持续 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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