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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汇票的保证

来源:233网校 2020-08-11 09:59:11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九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汇票的保证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2)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票据行为人的签章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保证责任

(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5、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则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

试题巩固

(单选)陈某应背书人赵某的请求充当背书人赵某的保证人,但陈某在汇票上载明只就 5 万元承但保证责任,而票据金额为 10 万元。陈某行为的后果是(    )。

A. 保证有效,陈某就被保证人赵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 

B. 保证有效,陈某应就全部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C. 保证有效,陈某的票据保证责任范围为 5 万元 

D. 我国不允许部分保证,该票据保证行为无效,陈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另外,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故在本题中,陈某的保证有效,即使陈某在票据保证上附有条件,陈某也应就全部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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