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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诉讼时效
【必备知识点6】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客观题)
学习小帮手:这么多点看起来很难背是吧?但是该考点基本上只考客观题,所以只用留下“是与不是”的印象即可。这就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留印象了,孙林老师在精讲班中,对每一点都进行了解释,帮助理解到底适不适用。
(1)《民法典》关于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司法解释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规定: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必备知识点7】诉讼时效的种类(客观题)(需要适当记忆)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纠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3年,可依法中止、中断。
2、长期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②技术进出口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4年+可依法中止、中断。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①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②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⑤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⑥国家赔偿——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⑦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要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必备知识点8】诉讼时效的中止
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中止事由【总而言之,是一些“客观因素”】: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兜底项,可以忽略)
效果: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均继续计算6个月方届满。(不管原来还剩几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