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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质权&留置
质权人:
①禁止流质条款
②保管不当致使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③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处分、转质
④对质物毁损灭失所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⑤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出质人: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经质权人同意(提存或提前清偿)
留置:
1、条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债权已到期+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同一动产上己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