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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代位权,撤销权及保证

来源:233网校 2022-02-18 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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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代位权及撤销权

【必备知识点7】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条件:两个债权都合法+两个债权都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债权+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3、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5、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必备知识点8】撤销权

1、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谁先早)

3、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必备知识点9】保证

1、只有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会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除非出现下列情况:(都是一些债务人已经还不上的情形+主动放弃)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3、共同保证(人保+人保)

①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②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or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4、共同担保(物保+人保)

有约定按约定→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先物→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自由选择

【实战演练】

(多选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在乙的要求下,甲又请求丁对甲和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但未约定履行顺序。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无力偿还。如果两项担保对担保责任均没有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可以要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B、乙可以要求丁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

C、乙只能要求丙和丁各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D、因为没有约定,丙和丁均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根据规定,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的范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承担全部费用。

6、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保证人责任

例外

债权转让

继续承担

未通知保证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②明确约定禁止转让,转让后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债务转让

不承担

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

债务加重

按原数额承担

保证人书面同意——按加重后的数额

债务减轻

按减轻后的承担

期限变动

保证期间为原期间或法定期间

保证人书面同意——按变动后的期限确定

第三人加入债务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7、保证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注意】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丙为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2019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偿。丙对甲向乙追加借款与首期借款期限延长之事不知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的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B、保证责任范围是300万元,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C、保证责任范围是300万元,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

D、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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