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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的债务
(1)合同之债
以发起人名义订立 | 找发起人 |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找公司 | 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 |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 | 找公司 | 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找发起人 | 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
(2)设立失败之债
对外 责任 | 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
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
对内 责任 | 无责任人 | 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 顺序:约定→出资比例→平均 |
有责任人 |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确定责任范围。 |
(3)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①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②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