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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六)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2日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因此,《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并不仅局限于企业法人。

2.「答案」×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就担保物的执行,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无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因此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

3.「答案」×
「解析」在旧《破产法》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在新破产法中,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并未被排除出破产财产之外。

4.「答案」√
「解析」债务人财产虽然不足以支付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是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相关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破产程序可继续进行。

5.「答案」×
「解析」《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是,在债权人会议中,只有债权人才享有表决权,职工和工会代表并无表决权。

6.「答案」×
「解析」《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在重整计划草案审议期间未申报债权人不能补充申报。

7.「答案」×
「解析」《破产法》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即,职工债权在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时,应优于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偿。

8.「答案」√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9.「答案」√
「解析」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破产财产的情况除外。

10.「答案」√
「解析」(1)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2)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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