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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六)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7年6月2日


四、综合题
1.「答案」
(1)甲企业的管理人可准许丁企业收回货物并要求退回已付的部分货款,也可补足价款,并拒绝退回货物。《破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某银行可通过行使抵押权,对其60万债权优先受偿,另外20万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乙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本来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主债务设定财产担保所享有的抵押权,属可撤销的抵押权。因此其全部债权都应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3)诉讼费、拍卖变卖财产费用、清算组工作人员工资属于破产费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其清偿顺序为:债务人财产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4)乙企业可获得的清偿数额是10万。具体计算过程为:[250万元(甲企业总资产)一6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一5万元(共益债务)
一15万元(破产费用)一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一60万元(税款)]÷[410万元(负债总额)一6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一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资和劳动保险费)一60万元(税款)]×40万元=10万元。
(5)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对于其上诉行为法院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属于应当追回的财产范畴。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2.「答案」
(1)该厂的破产申请人、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的产生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受理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该厂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该厂于2007年8月4日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法院于8月20日裁定受理,不在法定的15日内,不符合《破产法》规定;8月23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在法定的5日内,符合《破产法》规定;9月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公告,在法定25日内,符合《破产法》规定。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在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符合《破产法》规定。

(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具体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情况等。

(3)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20万元、评估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00万元。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II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以上的100万元破产费用和1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清偿,剩余的再清偿其他债权。

(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首先,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万元货款,剩余的300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其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万元,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5万元;再次,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800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万元;剩余1480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051万元[7246(总债务)—240(工资)—80(税款)—115(破产费用及共益债权)—260(有担保债权)—500(有担保债权)=6051].(5)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因为按《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即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在该顺序中占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清偿。剩余财产为1480万元。在本顺序中的债权有6051万元,因此清偿比例为(1480/6051×100%)=24.46%,甲公司的破产债权为120万元,按24.46%的清偿比例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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