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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会计》第二十二章知识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取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2、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收益。
4、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债权的确认
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融资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在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三)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四)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五)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收回租赁资产。通常可能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3、留购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一一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还存在未担保余值,还应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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