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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点讲义:第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8日
导读: 本章节内容在以往考试中也曾涉及到,且属于会计、税务及审计的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在今后的考试中也必然会涉及到。建议在本年复习中,应当重点关注关联方交易的税务处理以及关联方审计的规范。
  3.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调整方法如下:


   方法

含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

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即: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成本加成法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4.核定征收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有: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5.加收利息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面第2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前述第1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具体规定请参考“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的相关条款。
  2.企业向除“1”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案例1】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阀门”)系2006年5月15日在原国有企业长河集团北方阀门厂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长河集团

16 000

80%

海东投资有限公司

3 000

15%

富汇投资有限公司

1 000

5%

合计

20 000

100%

  2010年2月,北方阀门财务总监给杨鹏发来电子邮件,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
  为了解决厂房紧张问题,北方阀门拟租赁长河集团在技术开发区的厂房,年租金按市场水平的50%确定。财务总监希望杨鹏就该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相应的税务影响提出分析意见。
  【参考答案】北方阀门与长河集团公司之间的租赁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
  1.关于会计处理的分析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因此,北方阀门应当按正常经营租赁业务核算(租金支出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要素。
  (2)关于税务影响的分析意见:
  第一、营业税的影响
  按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所以,长河集团应按市场租金价格计算缴纳企业营业税,并相应的负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所得税的影响
  按照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所以,长河集团应按照市场租金价格计算缴纳所得税;而北方阀门则应按照市场租金水平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印花税的影响
  按照印花税的相关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根据租赁金额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所以,长河集团应以实际成交价款和1‰的税率为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案例2】福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龙汽车)注册资本为10亿元,自然人股东王声、刘司和赵力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0%、20%和10%,王声出任董事长并参与经营管理。
  福龙汽车的长期借款15亿元(包括2011年之前借入的14亿元和2011年初借入的1亿元)均为向股东王声借入的款项,用作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利率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同,利息每年末支付。
  福龙汽车已将2011年度支付给王声的全部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计算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要求:针对上述资料,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分析福龙汽车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恰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所得税处理不恰当。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2:1)时,超过部分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王声对福龙汽车的长期借款为15亿元,股权投资为7亿元,已经超过规定标准(2:1),超过的部分1亿元相对应的利息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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