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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九)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考试之前、之后应考人员及相关人员在考试及工作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及考试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为违纪行为。

  第九条 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外协助应考人员答题的;

  (四)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的;

  (六)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相互讨论、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条 在考试评卷期间发现下列情形之一为作弊试卷,对应考人员按作弊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四)其他经确认为作弊的。

  第十一条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及免试资格以及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伪造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的行为,为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和第九条所列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给予取消应考人员该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作弊行为的,给予取消应考人员当年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并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处理。

  有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人员,给予取消已取得的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并不得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处理。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人员,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全科合格证,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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