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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考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故意诬陷的,应当严肃处理,给予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违纪、作弊行为其他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当确认应考人员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违纪行为和第九条作弊行为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在《应考人员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中记录应考人员的违纪、作弊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当场向违纪、作弊人员告知考场记录内容。

  对应考人员违纪、作弊使用的物品,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场收缴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违纪、作弊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连同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规定和《应考人员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对违纪、作弊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对应考人员做出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决定,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评卷期间评卷人员发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应当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并按评卷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作弊试卷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确认应考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行为,应当提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并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应考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均有责任受理对违纪、作弊行为的举报,经核实事实确凿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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