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香港地区报名人员适用的豁免政策
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扩大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和《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二》的条款,以下报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专业阶段4个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的豁免:
1. 已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QP)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或
2. 2008年7月29日及之前非完全通过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但通过考核并经申请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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