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考点问题总结
前言:这一章是所得税中的重点章,更是本书的超重点章,同样本章也是税法中所得税理念的入门章节,考试每年都要在15分左右,去年的分值相对比较小,只有13分,前两年均超过15分,我想也许是因为去年将增值税考察的力度非常大,相对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分值,当然只是本章的分值,如果包含3个所得税的话,将远远把增值税甩在后面了,呵呵。可见学好了所得税,就学好了税法的至少1/3的内容,而学好所得税部分的关键,就是要在企业所得税这章中掌握所得税的理念,找到学习企业所得税的感觉,本章迟迟未推出,是因为这章的内容过于繁杂,需要好久的归纳和总结,希望大家能够理解。~!以往总结都是凭记忆来完成的,这次本人专门把教材拿到了网吧,希望能尽可能的对本章所有的易错问题都总结到,这是因为,本章实在是太重要了~!
1、公益救济性捐赠问题。注意直接捐赠给对方的不能扣除。一般企业在不超过调整前应纳税所得的3%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扣除比例为1。5%。这里要注意区别一下,不是很难理解,但关键是调整前应纳税所得包括会计利润和视同销售,不能拿会计利润来直接计算,还要看看有没有视同销售,这里要注意了。
另外记住全额扣除的四个项目1)红十字会2)农村义务教育3)老年服务机构4)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少年宫等。比较好理解,注意这四个项目未包括在3%的扣除基数里,遇到就可全额扣不用管。还有通过中国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向几个指定项目捐赠按照10%来扣除,这里要注意未通过或者通过文化发展基金会但不是向指定项目的捐赠只能计入3%的范围中扣除。其中指定项目有1)演出团2)文化历史馆3)文物保护单位。这里注意扣除限额和全额扣除以及10%扣除要分开计算,然后加和即为可扣除的捐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均可以全额扣除,这里对比记忆一下。
例:某生产企业营业外支出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0万,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其中包括直接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100万,通过文化发展基金会向非盈利健身馆捐赠100万,通过非盈利团体向非盈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50万,通过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100万,间接向新建的青少年文化宫的捐赠100万,计算当期调整额
解答:直接捐赠不得扣除,非盈利健身馆不属于文化事业捐赠,不得按10%扣除,非盈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捐赠可全额扣除,文化宫的捐赠不管是否新建项目也可全额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5000*3%=150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100-50-150=600万
2、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按照销售收入净额作为扣除基数。超过1500万的,按照0。3%扣除,未超过的,按照0。5%扣除。这里注意销售收入的范围,它不包括固定资产租赁收入,除了三个特殊租赁收入外,这三个租赁收入为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产收入。其余租赁收入均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这里和教材的例题有点矛盾,本人认为可能教材的例题未做改动,但前面的扣除基数说明已做改动,按照改动的为准。这里还要注意的是销售收入中包括了视同销售情况和营业外收入中的资产转让收入和包装物押金逾期收入情况,在此要特别引起注意视同销售,和资产转让收入,以及包装物押金逾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