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再投资退税(重点掌握!!)
1、从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资、再开办(经营期≥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基本规定)
2、再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从海南获利再投资海南的基础设施、农业开发的企业(经营期≥5年),全退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两类企业和海南的特殊规定)
因各种原因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以上两类企业的,先按40%退,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其差额。
3、公式:
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地方税率))×实际税率×退税率
(实际税率是包括了减税因素的,比如适用税率15%,减半期内则为15%/2。注意括号外的实际税率不含地方所得税率。因为地方所得税的征与退不归国家管。)
4、再投资指在利润提取前直接用于增资,或提取后直接再投资。对于外商投资者用取得的利润购买本企业股票或其他企业股票的,不适用退税规定(因为属于间接投资)
对于免税利润再投资,不退税,对于来源于其他方面的资金再投资,不退税。
5、对于40%退税率的企业,再投资期不满5年撤出的,缴回全部已退税款。
对于100%退税率的企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的;或3年内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缴回已退税款的60%。
6、对于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5年的期限内,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将该项投资转让给其100%产权的子公司或被同一人100%控股的另一公司,可不认定其撤资。除此之外,其他转让股权的方式,均视为撤资,均应退回税款。
十一、亏损弥补(同内资,注意选择权)
外企的亏损弥补往往和税收优惠期联系在一起。以弥补完亏损并有盈余的那一年为获利年度,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优惠,在优惠期内,无论盈亏,都算是一个免税或减税的年度。优惠期内发生的亏损,仍可在今后5年内弥补。
十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同内资)
十三、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与内资同理,分国不分项。
公式: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30%+3%)]×(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注意:
1、上述税率不能用任何优惠税率计算,即境外所得不能享受优惠税率。
2、境内所得指的是补亏后的所得,境外所得指的是还原为税前的所得。
3、扣除限额大于境外已纳税款的,要补税,扣除限额小于境外已纳税款的,当年只能按扣除限额抵扣,未抵扣的境外已纳税款,在以后5年内用扣除限额的余额来补扣。
十四、关联企业的认定:注意选择题(记住几个比例)
十五、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了解)
1、适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全部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不扣除任何费用)
十六、纳税申报
1、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5个月内汇算清缴。(区别内资:4个月内汇算清缴)
2、分设营业机构的合并纳税问题(不同于内资企业的合并纳税):可选其中任何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纳税,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和自税额。
******内企存在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计算补税的问题,而外企不存在这一问题;但外企有另外一个外国企业在华两个以上机构的合并申报纳税的问题,而内企则没这个内容。
3、与内资企业的区别: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注意:首先用税率最低的盈利额来补亏)。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适用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注意:补亏的顺序是,先用税率最低的利润来补亏。
E.g.A和B两个分支机构汇总纳税,2000年,A适用税率30%,盈利10万;B适用税率15%,亏损5万。这时用A补B,(10-5)×30%=1.5。(相当于A少缴1.5)
2001年,A税率30%,盈利10万;B税率15%,盈利10万。B先弥补2000年亏损,再按B税率计算弥补后仍有利润的部分:5×15%=0.75。弥补亏损的部分按A税率应补缴税款:5×30%=1.5,两项合计共计1.5+0.75=2.25
4、不按期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期申报外,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限期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