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固定收入: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VAT和消费税。
2、地方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它地方附加。
3、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①、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
②、营业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海洋石油企业集中交纳的归中央,其它的再共享)2002年比例为5:5,2003年为6:4,以后另订。
④、个人所得税:(除存款利息所得)2002年比例为5:5,2003为6:4,以后另订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⑥、城建税: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归中央政府、其它归地方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94%归中央、6%归地方,其它印花税都归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