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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前辅导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4)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0日


四、与税款征收有关的其他问题

(一)纳税期限与延期纳税

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应纳税额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期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二)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除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三)税款的多退少补

税款在征收额度方面的要求是: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多退少补。

(四)减税和免税

纳税人在办理减税、免税应注意下列事项:

1、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4、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税、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相应减免的税款。

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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