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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辅导增值税法(15)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8日
  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项目

具体情形

税务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无法认证。

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重复认证。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2.密文有误。

3.认证不符。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2.关于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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