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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十一章知识点

来源:网络 2014年2月21日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分别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3项):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提示】结合减免税政策,即: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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