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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十一章知识点

来源:网络 2014年2月21日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费用减除标准

应税项目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月扣除35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提示:财产租赁所得还有其它扣除。 

5.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只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华侨、港澳台同胞。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减除4800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补充】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汶川和玉树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事业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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