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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注会《税法》第十三章预习考点:税务检查

来源:233网校 2023-02-21 0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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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1、重点检査,指对公民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偷税行为或偷税嫌疑的,纳税申报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明显不符的纳税人及有普遍逃税行为的行业的检查。

2、分类计划检查,是指按事先确定的纳税人分类、计划检査时间及检查频率而进行的检査。

3、集中性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的税务检查,如全国范围内的税收、财务大检查。

4、临时性检查,指由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偷逃税趋势、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因素,在正常的检查计划之外安排的检査。如行业性解剖、典型调查性的检查等。

5、专项检查,指根据税收工作实际,对某一税种或税收征收管理某一环节进行检查。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专项检查、漏征漏管户专项检査等。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全查法、抽査法、顺查法、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部分)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2、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3、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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