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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前绝密押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0月12日
  四、综合题
  1、
  【正确答案】:(1)清泉酒业向某白酒经销商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400×20%+(30+20)/1.17×20%+25×2000×0.5/10000=91.05(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7%+(30+20)/1.17×17%=75.26(万元)
  (2)清泉酒业向贵阳市甲经销商销售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0×10%]×250/10000=5.5(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200×10%]×5000×17%/10000=18.7(万元)
  (3)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税费: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60×2000×2×10%/10000=6.4(万元)
  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6.4×5%=0.32(万元)
  应代收代缴的教育费附加=6.4×3%=0.19(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4+1)×17%=0.85(万元)
  (4)清泉酒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销售散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70/1.17×2000×10%/10000=2.91 (万元)
  销售散装药酒增值税销项税额=170/1.17×2000×17%/10000=4.94(万元)
  (5)清泉酒业换取原材料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委托加工收回直接用来换取原材料,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药酒换大米增值税销项税额=160×1000×17%/10000=2.72(万元)
  (6)清泉酒业拍卖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
  业务(7)销售小汽车应交增值税=5/(1+4%)×4%×50%=0.10(万元)
  (7)清泉酒业向员工销售清泉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业务(7)员工应交纳的消费税=400/25×0.5×20%+0.5×2000×0.5/10000=1.65(万元)
  业务(7)员工增值税销项税额=400/25×0.5×17%=1.36(万元)
  (8)清泉酒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业务(5)增值税进项税额=220×13%+(4+1)×7%+80/1.17×17%+5×7%=40.92(万元)
  业务(6)增值税进项税额=(35.1+2)/1.17×17%+1×7%=5.46(万元)
  本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0.85+40.92+5.46=47.23(万元)
  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75.26+18.7+4.94+2.72+1.36=102.98(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102.98-47.23-16+0.10=39.85(万元)
  (9)清泉酒业应缴纳的营业税:
  业务(8)应缴纳的营业税=40/8×5%=0.25(万元)
  (10)清泉酒业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月消费税合计=91.05+5.5+2.91+1.65=101.1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9.85+101.11+0.25)×5%=7.06(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9.85+101.11+0.25)×3%=4.24(万元)
  【答案解析】:
  【答疑编号10425194】
  2、
  【正确答案】:(1)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8000×17%+58.5÷(1+17%)×17%+100×0.1638÷(1+17%)×17%=1370.88(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86+40×7%=988.80(万元)
  应纳增值税=1370.88-988.8=382.08(万元)
  (2)企业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200×5%=10(万元)
  (3)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82.08+10)×(7%+3%)=39.21(万元)
  (4)因逾期归还贷款支付银行罚息20万元,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财务费用是不需要调整的。
  (5)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45×60%=27(万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8000+58.5÷1.17+200+0.1638×100÷1.17)×5‰=41.32(万元),发生额的60%可以扣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5-27=18(万元)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00+58.5÷1.17+200+0.1638×100÷1.17)×15%=1239.6(万元),实际发生7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7)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720×14%=100.8(万元),实际发生120万,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20-100.8=19.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720×2.5%=18(万元),实际发生20万元,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18=2(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的限额=720×2%=14.4(万元),实际发生14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9.2+2=21.2(万元)
  (8)赞助支出和直接捐款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5+10=35(万元)
  (8)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58.5÷1.17-5000+0.1638÷1.17×100+200+14-200
  -400+18-800+21.2-39.21-10-325.3=1542.69(万元)
  (10)201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42.69×25%=385.68(万元)
  【答案解析】:
  【答疑编号1042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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