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分别承担哪些法定责任?若派遣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最终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及教材明确界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须承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办理退工手续等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而用工单位则承担实际用工管理责任,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安全卫生条件、进行岗位培训、支付加班费与绩效奖金、保障同工同酬等——教材特别强调:‘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在法律责任划分上,二者存在法定连带责任情形。例如,因用工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可要求任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该方赔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202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劳务派遣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超比例使用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与派遣单位就劳动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第三人损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处‘过错’主要指:明知用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派遣、未如实告知劳动者岗位风险、未依法开展岗前安全培训等。教材指出:‘用工单位作为实际指挥者与受益者,是第一顺位责任主体’——红色加粗强调:即使派遣协议约定‘一切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该条款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因此,用工单位绝不能以‘非本单位员工’为由推卸管理职责,必须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安全管理体系与合规考核机制,切实履行法定用工责任。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特殊用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