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中等职业学校与本地汽修企业签订《教学实习协议》,安排一批年满15周岁、尚未毕业的二年级学生进入车间观摩拆装发动机,企业提供简易防护服与每日30元餐补,校方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该校认为此举属于‘教育教学活动’,不构成劳动关系,故无需受《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约束。该理解是否成立?答案是:错误且违法。材料[1]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设置任何教育类例外条款;同时明令‘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立法本意正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绝对优先保护,而非以‘目的正当性’豁免行为违法性。
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性质:若学生在企业场所内接受企业管理、服从岗位安排、完成具体生产性或辅助性任务(如拧螺丝、记录数据、清洁设备)并获取任何形式的经济性回报(含餐补、交通补贴、劳务津贴等),即已具备‘用工’实质。材料[1]特别指出,‘招用’包括‘实际接收、安排工作、接受劳动并支付报酬’——餐补虽非工资,但属用人单位提供的直接经济性利益,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变相劳动对价。
此外,《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强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岗位实习’,但从未授权允许未满16周岁学生进入生产一线。相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将‘使用童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列为刑事追责情形,而汽修车间的搬运、举升、焊接等作业,极易被认定为高强度或高危场景。
因此,合规路径只有一条:所有教学实习必须确保学生年满16周岁,并严格区分‘观察性见习’与‘参与性实习’;15周岁学生仅可在校内实训基地、在教师全程监护下进行模拟操作,绝不可进入真实生产环境。否则,校方与企业将作为共同责任主体,面临双倍罚款(各按5000元/人·月计)及吊销办学许可或营业执照的风险。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