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二十一章第二节“三、劳动争议诉讼”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裁决书有权予以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这一规定清晰界定了劳动争议司法救济的闭环路径——从仲裁到诉讼,再到执行,形成完整权利保障链条。
具体到执行管辖问题,教材虽未细化至基层法院层级,但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裁决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若劳动争议案件已历经一审甚至二审,则劳动者应向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即终审法院确认后的生效文书所属的基层或中级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例如:某劳动争议经区法院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未上诉,该判决于送达15日后生效,则劳动者应向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案件经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则生效文书为中院判决,仍应向一审法院(区法院)申请执行,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教材特别强调:申请执行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该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逾期申请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此外,劳动者申请时需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材料。法院受理后,将依法采取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强制措施,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的,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这标志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仅关注程序正义,更以刚性执行机制筑牢劳动者实体权益的最后防线。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劳动争议诉讼



















